郑顺、高娃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1.05 主办律师:高娃
高娃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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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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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6515号
原告:郑顺,1954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高娃,1956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原告郑顺与被告高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顺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顺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9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宁宁
人民陪审员申英男
人民陪审员赵丽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仲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