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娜仁高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9.06.27 主办律师:高娃
高娃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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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1民初4375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道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娜仁高娃,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顺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连源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1民初4375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0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道华,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娜仁高娃,女,1976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顺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于连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