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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借款”变受贿: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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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娃 律师

高娃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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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2026赤峰贪污罪争议焦点透视:当“借款”变成“受贿”——以“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认定为视角

在贪污贿赂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以借为名”型受贿与真实的民间借贷之间,往往只有一线之隔。2026年,赤峰地区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将这一争议焦点推向了风口浪尖:国家工作人员A某向有业务往来的私营企业主B某“借款”120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了利息,且双方均承认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然而,检察机关却认为,A某利用职务便利为B某谋取了利益,这笔“借款”实质上是变相的贪污受贿。 这笔钱究竟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披着“借款”外衣的权钱交易?

争议核心:如何穿透“借款合同”的表象,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罪与受贿罪在主观上都要求“非法占有目的”,即行为人不仅要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更要有将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在“以借为名”型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出具借条、约定利息等民商事法律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犯罪意图。司法实践中,这一争议焦点集中在:

1. 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事由和资金需求? 如果A某本身并不缺钱,或B某公司资金紧张、A某明知B某无力出借却强行“借款”,则借款的合理性存疑。反之,若A某确实存在购房、医疗等重大合理支出需求,且B某有出借能力,则“借款”的根基更为牢固。

2. 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及后续履约行为? 关键在于借款后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若A某在具备还款能力后长期不还,或以各种理由推脱,则应认定为“不想还”,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若A某在借期内或期满后主动归还,或双方存在真实的结算、展期等行为,则更倾向于认定为民事借贷。

3. 是否与职务行为存在对价关系?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试金石”。检察机关需要证明,A某的“借款”与B某获得的利益(如工程中标、审批加快、行政处罚豁免等)之间存在明确的“权钱交易”链条。如果借款关系独立于A某的职务行为,且B某未获得不正当利益,则借款的独立性增强。

4. 出借方是否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身份或职权影响而“被迫”出借? 司法实践中,部分私营企业主出于维系关系、寻求庇护或表达感谢等目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借款”要求不敢拒绝,甚至主动“送钱”。此时,即使有借条,也可能被认定为行贿。

法律场景深度分析:赤峰案例的司法逻辑

在上述赤峰案例中,法院最终改判的关键在于三点:

  • A某具有真实的购房协议和资金缺口,且已支付部分首付款,其借款理由真实可信。
  • 借条约定了明确的还款期限和年利率,且在借期内,A某按约支付了利息,并在到期后偿还了本金40万元,仅剩余80万元未还。
  • B某证实,出借款项时并未要求A某为其中标提供帮助,其公司中标系基于正常竞争程序,且A某并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也未利用职权干预。 虽A某事后在工程款拨付审批环节签字,但该审批系程序性手续,未发现拖延或刁难行为。

法院认为,虽然A某利用职权为B某公司提供了便利,且双方存在经济往来,但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A某“借款”的合理怀疑,不能形成“非法占有目的”的完整证据链。据此,依法认定该笔款项不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的犯罪数额,仅作为违纪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刑法“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也揭示了贪污罪认定中主观故意证据的极端重要性。

结语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贪污罪的主观超过要素,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分水岭。2026年的司法实践趋势表明:对于“以借为名”型案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全面审查借款的起因、过程、用途、归还能力及归还意愿,穿透形式审查实质。 对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在类似案件中,构建起“合法借款”的证据体系,往往比单纯辩解“没受贿”更为有效。

以下为与本文相关的问答内容:

Q1: 贪污罪中“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A: 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综合判断。具体考量因素包括:是否明知款项的性质、有无归还能力、有无归还行为、是否采取了销毁账目或携款潜逃等规避措施。对于“以借为名”型案件,还需重点审查借款的真实性、履约情况和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

Q2: 国家工作人员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是否必然构成受贿? A: 并非必然。若借款双方有真实的借贷合意,具备正当的借款事由、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且出借人并非基于职权压力或利益输送目的,通常不认定为受贿。但若利用职务便利为出借人谋取利益,或借条只是“护身符”,则可能构成受贿。

Q3: 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A: 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客体是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受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正性,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罪对象是他人(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Q4: 在贪污罪案件中,如何通过书证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A: 书证是核心证据。需重点收集和审查:伪造的合同、虚假的账目、销毁或涂改的单据、用于掩盖平账的款项往来流水、借款人隐匿收入的存款记录等。这些书证可以从客观上反映行为人是否具有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及意图。

Q5: 亲属代收贿赂款是否影响贪污罪的成立? A: 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授意亲属收受财物,只要其知情并同意或默认,即构成共同受贿或贪污。即便国家工作人员辩称不知情,但根据其控制力和生活经验,司法实践中常推定其知情,除非有充分反证。

Q6: 2026年赤峰地区对贪污罪管辖级别有何规定? A: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贪污罪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仍限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等情形。对于普通数额的重大案件,基层法院(如红山区、松山区法院)具有管辖权。具体级别管辖需根据涉案数额及案情确定,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Q7: 贪污罪追诉时效如何计算? A: 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若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经过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Q8: 贪污赃款用于公务支出的,是否影响定性? A: 不影响贪污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考虑。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已构成贪污罪既遂。赃款的实际去向(如用于公务、捐赠)仅体现悔罪态度和追缴情况,不能否定非法占有的行为本质。

Q9: 律师在贪污案件中如何做无罪或罪轻辩护? A: 首要切入点是主观故意证据是否充分,其次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重点寻找“审计报告”与“客观事实”的出入,调查取证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对于“以借为名”型案件,通过还原借款背景、履约行为等策略,切断“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链条,往往能取得突破。

Q10: 普通公民发现官员有“借款不还”的贪腐线索,如何举报? A: 可在“12309”中国检察网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或向当地纪委监委或检察机关举报。举报时尽量详细提供书证(借条、银行流水)、时间、地点、经过等线索,证据越扎实,立案概率越高。对于涉及赤峰地区的职务犯罪线索,可直接向赤峰市检察院或监委举报。


关联律师:高娃,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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