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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不得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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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娃 律师

高娃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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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
已核验身份

2026[赤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能否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有一类高频争议极具典型性: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基于经营或销售压力先行投入使用,待承包人催讨工程款时,发包人却反以“质量不合格”“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付款甚至提起反诉索赔。此类案件在赤峰地区及全国范围内均大量存在,其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法律后果如何认定?质量保修责任与付款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对抗关系?

基本场景还原

2024年,赤峰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1#、2#楼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为质保金。

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工期相应顺延。2025年10月,工程实体已完工,但尚未组织竣工验收。此时,发包人因已向购房者承诺交房时间,在未经承包人同意、亦未组织任何质量检验的情况下,强行向业主交付钥匙并办理入住。2025年12月,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发包人则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质量存在多处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并列举了墙体开裂、屋面渗漏等问题清单。

法律适用分析

针对上述情形,司法实践中已有明确且统一的裁判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该条款确立了“擅自使用视为认可质量”的规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发包人作为工程接收方,对工程质量和交付条件负有检验与把关义务。其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应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由此产生的质量风险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这一规则旨在防止发包人既享受使用利益,又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维护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到上述场景,发包人的拒付理由不能成立。原因如下:

  1. “视为认可”规则阻却质量抗辩:案涉工程已交付业主使用,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擅自使用。发包人再以使用部分存在“墙体开裂、屋面渗漏”等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已触发前述司法解释的排除条款,法院不予支持其抗辩。
  2. 保修责任与付款义务相分离:需严格区分“质量合格”与“保修义务”。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仅丧失追究承包人“使用部分”质量瑕疵的权利,但并未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终身质量责任,亦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对于发包人主张的屋面渗漏等属于保修范围的问题,发包人可另行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不得以此对抗支付工程款的主给付义务。
  3. 举证责任的转移:若发包人主张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其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且需通过司法鉴定等途径予以证明。若仅凭外观瑕疵照片,难以推翻“视为认可”的法律推定。
  4. 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7%”,但因发包人擅自使用,导致验收程序无法正常终结。此时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发包人以其行为阻却付款条件成就,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发包人不得以自身不当行为导致的“未验收”状态作为不付款的抗辩。

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本案折射出建设施工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普遍存在的博弈困境。对发包人而言,如确需提前使用工程,应组织初步查验并留存书面凭证,对已知瑕疵书面通知承包人,并约定后续保修流程,避免陷入“擅自使用”的法律被动。对承包人而言,面对发包人强行使用,应书面发函告知法律后果并留存送达证据;同时,在后续保修期内,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保修请求仍应积极履行,以保全工程质量信誉。

关联问答

1.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是否意味着质量必然合格? 答:法律上视为发包人认可质量,但这仅是法律拟制,而非事实认定。发包人丧失的是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程序性权利,但承包人仍应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2.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后,还能否主张工程存在明显裂缝、渗漏等质量问题并要求修复? 答:对于使用部分的质量瑕疵,发包人不得向承包人主张修复或赔偿。但若是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问题,即使已使用,承包人仍须承担责任。对于保修期内的保修事项,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但不得拒付工程款。

3. 问:承包人如何证明发包人构成“擅自使用”? 答:需举证发包人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已将工程实际控制、使用或交付第三方使用。常见证据包括:入住通知书、房屋钥匙移交记录、水电费缴纳凭证、小区物业入驻记录、现场照片或视频、证人证言等。

4. 问:如果发包人仅使用了部分楼栋或部分楼层,质量抗辩限制范围如何确定? 答:司法实践按“使用部分”界定。已实际使用的部分视为质量认可;未使用的部分,发包人仍可主张质量异议。

5.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承包人是否仍需履行保修义务? 答:需要。擅自使用不免除承包人在法定或约定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两者是不同法律层面的义务,不能相互替代。

6. 问:若合同约定以“竣工验收合格”为付款条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结算款是否到期? 答:司法实践主流观点认为,发包人擅自使用导致验收无法进行,属于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承包人可主张工程款支付。

7. 问: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能否要求承包人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答:可以,但承包人配合义务以实际竣工状态为准。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验收资料不全,责任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拒不配合,发包人可起诉请求判令协助办理。

8. 问: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赔偿维修费用,法院如何处理? 答:若反诉针对的是擅自使用部分的非地基与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法院将驳回其反诉请求;若涉及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法院将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据鉴定结论判断是否支持。

9. 问:承包人交付工程后,发包人长期不使用也不组织验收,能否视为擅自使用? 答:不构成。擅自使用要求“实际使用行为”的存在。若仅消极不验收,不适用“视为认可”规则。但发包人长期拖延验收的,承包人可依据合同或法律主张竣工验收条件已成就或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10. 问:政府投资工程或国有资金项目,发包人擅自使用是否有特殊处理? 答:法律适用规则一致,但由于涉及国有资产监督,擅自使用还可能引发审计、纪检层面的责任追究。不过,就民事纠纷而言,不改变擅自使用视为质量认可的基本裁判规则。

关联律师:高娃,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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