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巨野某服务中心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4 主办律师:高奎

高奎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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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724民初9332号之三

原告:巨野县某,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经营者: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巨野县某与被告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巨野县某于202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野县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10元,由原告巨野县某负担。

审判员杨德山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