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等与济宁某庚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办结日期:2025.08.28 主办律师:高奎

高奎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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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鲁0881民初5311号

原告:路某甲(路某乙父亲),男,194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尼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李某(路某乙母亲),女,194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尼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路某丙(路某乙女儿),女,200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尼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路某丁(路某乙儿子),男,201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尼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暨原告路某丁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路某乙妻子),女,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尼山镇。公民身份号码:XXX。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某,曲阜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娅伟,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嘉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某甲、李某、张某、路某丙、路某丁诉被告刘某甲、济宁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2日立案。五原告于202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济宁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五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五原告路某乙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30000元;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甲支付五原告路某乙的工资及经济帮助费共计15000元,已当庭付清;

二、五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此案别无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五原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周祥云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柴晓斐

书 记 员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