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31 主办律师:高奎

高奎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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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10073号

原告:郭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涛(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员汤洁茹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司马师

书 记 员陈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