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31 主办律师:高奎
高奎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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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10073号
原告:郭某,女,198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涛(特别授权),嘉祥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 判 员汤洁茹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司马师
书 记 员陈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