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某公司等与济宁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8 主办律师:高奎

高奎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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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7483号

原告:嘉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龙城紫金府项目部。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济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杨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嘉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杨某、济宁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嘉祥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祥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9元,保全费420元,共计809元,由原告嘉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海霞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张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