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某公司;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5 主办律师:高奎
高奎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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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7519号
原告:济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济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济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济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权艳平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舒阳
书 记 员胡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