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某某养殖场与杨某波、贵州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4 主办律师:高奎

高奎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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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9民初5652号

原告:嘉祥县某某养殖场,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经营者:孔某相。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波,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湖。

原告嘉祥县某某养殖场与被告杨某波、贵州某某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原告嘉祥县某某养殖场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祥县某某养殖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祥县某某养殖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申请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嘉祥县某某养殖场负担。

审判员王海霞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