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屈某、张某、刘某、公某、范某、国某、狄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8.05 主办律师:高奎

高奎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0829民初211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负责人:景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特别授权),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屈某,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张某,女,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刘某,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公某,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狄某,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韩某,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与被告屈某、张某、刘某、公某、范某、国某、狄某、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范某、国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予以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奎,被告屈某、张某、刘某、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狄某、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屈某立即支付应缴纳的物业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6732.2元及垃圾清运费216元,合计6948.2元,并支付违约金。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立即支付应缴纳的物业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8027.1元及垃圾清运费216元,合计8243.1元,并支付违约金。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狄某立即支付应缴纳的物业费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4332.6元及垃圾清运费144元,合计4476.6元,并支付违约金。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某立即支付应缴纳的物业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4403.5元及车位费1260元、垃圾清运费216元,合计5879.5元,并支付违约金。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韩某立即支付应缴纳的物业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4788.8元及垃圾清运费216元,合计5004.8元,并支付违约金。6、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某立即支付应缴纳的物业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5667.9元及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车位费420元、垃圾清运费216元,6303.9元,并支付违约金。7、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系嘉祥县某公司,与各户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缴纳标准、时限及违约责任等。同时按照《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原告负有代收小区内业主垃圾清运费的义务。原告某公司自开展物业服务以来,在积极提供优质物业服务的同时,不断增进与全体业主的交流沟通,已经与广大业主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整个小区环境优美,人人和谐共处,处处洋溢着幸福的欢乐。现部分业主至今不予交纳或者迟延交纳物业等费用,不仅严重违法协议约定,给原告某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正常缴费业主的合法权益。良好的物业服务环境离不开全体业主的大力支持。原告某公司一直致力于不断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嘉祥县物业服务行业标杆企业。原告已经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未及时缴纳物业费用的业主催缴拖欠的物业费用,至今仍未成功。现特依法提出诉讼,实属无奈之举,望业主予以理解,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张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玉兰花园小区9号楼101室,我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每一个领导我都说过,我住在一楼,楼上的空调排水管都往我家里滴,而且鸽子粪便到处都是,家里臭味熏天,家门口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也有安全隐患,我认为物业收费标准过高,晚上小区也不亮灯,我感觉小区很不安全,小区东门都没有见过保安,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我女儿的小狗丢失了,物业知道小狗被谁家拿走了,物业也不调解,我很寒心。小区里面的树都统一修剪了,唯独我房屋前的树没有修剪,我多次和某公司反映,而且我窗户底下都是小孩的粪便,我也多次和某公司反映,拍照发给某公司工作人员了,某公司也不管。我是多次住宅,物业费是1.5元,我住在一楼,电梯费我也是照样交,我也没有用过,之前的某公司也会把周边环境打扫干净,现在都是蚊虫,之前的保安是青年,现在的保安是老大爷。物业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也很差,我去缴纳物业费也没有人搭理我,我又回来了,现在的物业服务和当初买房时享受的服务完全不一样,服务降低,既然服务降低,我认为物业费也得降低。之前购买房子初,小区地面有很多临时车位,某公司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将临时车位变成充电桩,小区门口的也变成充电桩,搞得我们这些买不起车位的也没有停车的地方。我上次说我进小区拉电视机进行维修,某公司不让我进,某公司不一视同仁,和某公司熟的就让进。我不是不缴纳物业费,什么时候为我服务,我什么时候缴纳物业费。总而言之是物业服务降低了,和之前刚购买房子时完全不一样,小区东门没有保安,我住在一楼,我都住不安稳,我晚上都起来看看。我门口的银杏树被卖掉了,也没有补种。南门的喷泉没有了。

被告屈某辩称,物业服务没有之前强,现在小区脏乱差,10号楼门厅到处都是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8号楼地下二层楼梯间和充电桩都被填满杂物,即不安全也不美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我也没有签名。前段时间8号楼主管网堵了,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对管网具有维修、清理的职责,某公司没有定期清理维修才导致管网堵,现在动用我们的住房维修基金进行维修。我不交物业费是因为你没有跟我签订物业合同,为什么交物业费。我要履行我的知情权,某公司必须公司营业执照上岗文苑的相关证书、设备维修保养记录、小区消防是否合格。购买玉兰花园就是因物业服务好才购买的,从进入小区住就没有看到公用部分使用过,图书馆、会所、游泳池等都没有用过。小区主道路两边停车到处都是没有管理过。

被告刘某辩称,我这几年没有在小区住,我2021年报停了,报停后至今都没有在小区住,当时某公司也给我说报停后物业费打6折,后面我不知道打几折。2022年夏天我家里丢失了五六万的财物,我当时也报案了,我给某公司多次说过消防通道能上去人了,我家是二楼容易遭窃,某公司不让我封阳台加装防护网,后来某公司答应我安装电网,安装没有安装我也不清楚,因为我也没有在小区住过。我家被盗某公司也有责任,我的黄金首饰、茅台酒都没有了,我家里还受潮,我也给某公司说过下面有个洗澡堂,我给某公司说受潮,某公司不给我处理,不缴纳物业是有原因的。

被告公某辩称,我家房子裂缝,给某公司反映某公司答疑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解决,开发商当时与我协商的是用物业费抵偿我裂缝的损失,当时开发商开给我抵偿物业费的条子都交给某公司了,我手里没有了,当时是抵了3000多元,抵的是2021年和2022年两年的物业费,因为抵的钱没够,我也补了八九百块钱。2023年让我缴纳物业费的时候没说我2022年物业费没交,到了2024年又说我2022年物业费没交,明明2021年2022年的抵了,我让某公司给我查,从2025年1月8日查到至今,到现在没有结果。2023年物业费我是2023年12月31日缴纳了1000元,后来某公司给我说2022年物业费还没有缴纳,剩余的我一气之下就没继续缴纳,公司给我说查,就在现在开庭时某公司给我说因为之前财务不干了,现在财务只看到2022年的没有缴纳,找不到之前的记录了,一百多天了才给我说没有了,我认为某公司有责任保管相应财务材料,当时我已经把抵销物业费的单据交给某公司,现在某公司给我说找不到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某公司承担,如果法院判决我方承担物业费,也应当扣减2022年全年的物业费,因为给我折抵的,我要求某公司必须给我找出来抵销物业费的单据。小区卫生、设施确实降低,物业大门口下雨某公司会抽水,但是臭气熏天,物业大门口为什么不维修。我现在也不知道有没有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某公司服务标准没有公示,我们到底享受服务的程度和水平不知情,损害我们的知情权。楼房的水箱我也知道多久清理一次,清理完都有黑水流出。

被告狄某、韩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张某(乙方)签订《嘉祥·玉兰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约定: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乙方所购的物业位于嘉祥·玉兰花园9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48.65平方米。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XXX。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甲方不需要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第三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运行能耗费;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6、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收取,收取费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能耗费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第六章前期物业服务费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带电梯)住宅:1.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2.6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35元/月·个。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乙方分摊。此外,双方还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张某未缴纳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

2016年1月2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屈某(乙方)签订《嘉祥•玉兰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约定: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乙方所购的物业位于嘉祥•玉兰花园8号楼2单元401室,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24.67平方米。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甲方不需要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第三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运行能耗费;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6、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收取,收取费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能耗费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第六章前期物业服务费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带电梯)住宅:1.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2.6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35元/月•个。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乙方分摊。此外,双方还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屈某未缴纳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

2017年10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刘某(乙方)签订《嘉祥•玉兰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约定: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乙方所购的物业位于嘉祥•玉兰花园14号楼2单元202室,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11.2平方米。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甲方不需要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第三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运行能耗费;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6、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收取,收取费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能耗费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第六章前期物业服务费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带电梯)住宅:1.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2.6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35元/月•个。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乙方分摊。此外,双方还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刘某未缴纳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车位管理费。

2017年10月3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公某(乙方)签订《嘉祥•玉兰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约定: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乙方所购的物业位于嘉祥•玉兰花园23号楼2单元801室,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04.96平方米。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甲方不需要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第三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运行能耗费;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6、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收取,收取费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能耗费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第六章前期物业服务费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带电梯)住宅:1.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2.6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35元/月•个。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乙方分摊。此外,双方还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公某未足额缴纳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未缴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位管理费。

2017年10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韩某(乙方)签订《嘉祥•玉兰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约定: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乙方所购的物业位于嘉祥•玉兰花园17号楼2单元1102室,房屋建筑面积约为88.68平方米。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甲方不需要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第三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运行能耗费;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6、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收取,收取费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能耗费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第六章前期物业服务费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带电梯)住宅:1.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2.6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35元/月•个。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乙方分摊。此外,双方还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韩某未缴纳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

2015年12月3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狄某(乙方)签订《嘉祥•玉兰花园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约定: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乙方所购的物业位于嘉祥•玉兰花园12号楼2单元1002室,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20.35平方米。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第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但根据法律规定或相关合同约定甲方不需要承担义务的设施设备或根据相关合同约定由专业单位维修、养护的设施设备(如电梯等)除外。3、物业共用部位、道路和相关第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第三章前期物业服务期限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十条甲方权利义务5、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及运行能耗费;并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特约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6、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向乙方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水费、电费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按政府规定收取,收取费用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明确。……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4、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能耗费及相关代收代缴费用)。第六章前期物业服务费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费由乙方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没有建筑面积的,按个数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多层(带电梯)住宅:1.5元/月•平方米;小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5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2.6元/月•平方米;地下车位:35元/月•个。第十五条物业服务费中已经计入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景观水系、景观照明等)运行所需的能耗费用,该等能耗费用不另行向乙方分摊。此外,双方还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告狄某未缴纳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

另查明,《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22年3月23日起开始施行,其中第五条第四项载明: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某公司代征,第六条载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居民按每户每月6元缴纳。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应予保护。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当事人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及垃圾处理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张某、屈某、刘某、公某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被告相应的物业服务,本院认为,某公司面向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有别于为单一客户提供的专项特约服务。而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难以实现所有业主的认识完全一致。如允许个别业主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或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用,不仅会造成某公司运营经费不足,影响其维持正常服务,最终损害小区内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还容易形成对其他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不公平的局面。

一、关于张某的物业费和垃圾清运费的数额问题。

经核算,被告张某应缴纳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8027.1元(148.65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36月)。又因《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3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为198元(6元/户/月*33月)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屈某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的数额问题。经核算,被告屈某应缴纳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6732.18元(124.67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36月)。又因《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3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为198元(6元/户/月*33月)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刘某的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的数额问题。被告刘某应缴纳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4403.5元(111.2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36月);车位管理费为1260元(35元/月/个*36月)。又因《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3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为198元(6元/户/月*33月)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公某的物业费、车位管理费及垃圾清运费的数额问题。原告提交的房屋问题处理报告单、备忘录以及被告公某提交的房屋问题报告单、微信转账截图以及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公某已经将物业费、车位管理费以及垃圾清运费缴纳至2022年12月31日,故被告公某应缴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3778.56元(104.96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24月)、垃圾清运费为144元(6元/户/月*24月)、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车位管理费为420元(35元/月/个*12月);原告主张的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韩某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的数额问题。经核算,被告韩某应缴纳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4788.72元(88.68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36月)。又因《嘉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于2022年3月23日起施行,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33个月的垃圾清运费为198元(6元/户/月*33月)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狄某的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的数额问题。经核算,被告狄某应缴纳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为4332.6元(120.35平方米*1.5元/平方米/月*24月)、垃圾清运费为144元(6元/户/月*24月)。

关于原告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双方虽有协议约定,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系涉众案件,司法实践中,不乏有些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存在一定的瑕疵,为缓和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和谐,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共建和谐幸福安全小区是物业与业主的共同责任。为切实提高小区生活品质,某公司与业主应本着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创共赢的原则,处理好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某公司应虚心听取业主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业主也要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和某公司的稳定运营,尽量避免双方再产生矛盾或纠纷。被告狄某、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本案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027.1元、垃圾清运费198元;

二、被告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6732.18元、垃圾清运费198元;

三、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403.5元、车位管理费1260元、垃圾清运费198元;

四、被告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778.56元、垃圾清运费144元、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车位管理费为420元;

五、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788.72元、垃圾清运费198元;

六、被告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332.6元、垃圾清运费144元;

七、驳回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3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嘉祥分公司负担201元,被告张某负担168元,被告屈某负担142元,被告刘某负担120元,被告公某负担89元,被告韩某负担102元,被告狄某负担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根良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谷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