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禁反言原则下结算协议后能否申请鉴定?
高奎
本文作者
2026[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算协议达成后能否再申请造价鉴定?——基于“禁反言”原则的实务解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承包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协议后,一方反悔并申请司法造价鉴定,是济宁地区法院及全国法院审理中的高频争议焦点。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剖析结算协议的效力边界与反悔空间的阻却条件。
一、法律场景构建
2024年,济宁某建筑公司(承包人)与某置业公司(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商业综合体。2025年6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9月,双方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工程总造价为6800万元,并注明“本结算为最终结算,双方无其他争议”。然而,置业公司支付4000万元后,以“结算时未经第三方审计、部分工程量计算有误”为由,拒绝支付剩余2800万元。建筑公司起诉索要工程款,置业公司则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意图推翻结算协议。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审理核心在于:结算协议是否具有终局性约束力?一方申请鉴定是否必然启动?
1. 结算协议的法律性质——独立的“清算协议”
结算协议并非原施工合同的简单重复,而是双方对已完工程这一特定事项的清理与确认。在民法理论上,它属于替代结算或债务确认行为。一旦达成,原施工合同中的计价条款(如固定单价、定额下浮等)在结算范围内便被结算协议的约定所“更新”或“吸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基础,已从合同约定转为结算协议的明确承诺。
2. 司法鉴定的启动条件——绝对排除“反言”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该条文确立了对结算协议的程序性尊重。司法鉴定作为证据调查手段,其目的在于解决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而结算协议的存在,已经将“工程造价应为多少”这一事实,通过双方合意转化为“双方确认的金额是多少”这一明确事实。除非该协议存在可撤销、无效的法定事由(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否则不允许通过鉴定程序变相否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 本案具体适用
济宁置业公司在结算单上明确盖章确认“最终结算”,事后以“审计未做、计算有误”为由申请鉴定。该理由属于对自身结算行为的反悔,而非对结算协议效力瑕疵的法定主张。法院将严格审查其主张的依据——若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结算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则其鉴定申请将不被准许,法院将直接依据结算协议判决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4. 风险警示与合规建议
对于发包方而言,签署结算协议前务必委托专业造价人员进行内部复核,结算协议一经签署即产生“一锤定音”的法律效果。对于承包方而言,若遭遇发包方以“审计未完、财政评审未通过”等借口拒不确认结算,应坚决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期限主张“视为认可”,并及时固定证据。在诉讼中,应对鉴定申请提出明确的程序异议,引用司法解释直接阻断对方的鉴定路径。
QA问答(10组)
Q1:签署了结算协议,对方不付款,起诉时我方还需要申请造价鉴定吗? A:不需要。结算协议已明确工程价款,直接作为主张欠款的依据即可。法院一般不准许对方在诉讼中提出的鉴定申请。
Q2:承包人承诺“最终结算以政府审计为准”,但审计结果迟迟不出,怎么办? A:若因发包人原因长期未启动审计或审计无正当理由拖延,承包人可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主张以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或申请司法鉴定确定造价。
Q3:结算协议签订后发现计算错误,能起诉要求撤销吗? A:若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在除斥期间(通常为90日或1年)内请求法院撤销。但纯属商业判断失误或计算疏忽,通常不被支持。
Q4:发包人以“未收到竣工资料”为由拒绝结算,承包人如何应对? A: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报送结算期限,通过EMS邮寄并保留签收记录。若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可主张适用该条款。
Q5:双方达成的结算清单未盖章,只有项目经理签字,有效吗? A:若无授权,且无表见代理情形(如长期代表项目签字),该签字对发包人无拘束力。建议要求加盖公章或取得明确授权委托书。
Q6:发包方委托的审计机构与施工方有恶意串通压低造价,结算协议能否无效? A:恶意串通损害承包人利益的,可主张结算协议无效。但需提供确切证据(如审计机构与发包人的利益往来、明显背离市场价的报告)。
Q7:结算协议达成后,承包人发现漏算了签证变更费用,还能主张吗? A:若结算协议明确约定“包括全部变更”或“一次性包死”,则无法再主张。若未明确,且能证明结算时签证未纳入,可主张该部分遗漏。
Q8:济宁地区的法院对“结算协议”的审查尺度如何? A:济宁中院及基层法院严格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执行,对结算协议的有效性予以充分尊重,对无证据支持的鉴定申请基本不予准许。
Q9:工程未完工(半截工程),双方签署了退场结算单,之后还能以质量不合格抗辩付款吗? A:结算单仅解决计价问题,不影响质量责任。若发包人在结算时明确保留质量异议权利,或者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可另行主张维修或赔偿,但不得以此拒绝支付结算款。
Q10:结算协议能把“停工损失”也一并包含吗? A:可以。只要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对停工损失、索赔事项进行了概括性了断,即视为放弃其他请求。建议签署时逐项列明“所包含的损失范围”以避免争议。
关联律师:高奎,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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