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结算规则与风险防范
高奎
本文作者
固定总价未完工程结算规则的司法认定与风险防范——2026[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务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固定总价合同项下工程未完工即解除或终止,已完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发包方与承包方往往各执一词:承包方主张按定额或市场价据实结算,发包方则坚持按固定总价折算,争议的核心在于比例折算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孰优先。本文以一则济宁地区的典型判例为切入点,剖析该类纠纷的裁判逻辑,并为施工企业提供风险防范建议。
案情概要
2024年,某建筑公司(承包方)与济宁某置业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固定总价1200万元承包某商业综合体幕墙工程,合同工期8个月。施工至第三个月时,因发包方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承包方多次催告无果后停工并诉请解除合同。双方对已完工程价款产生分歧:承包方主张已完工部分按山东省现行定额测算价值为680万元;发包方则认为应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约定总工程量的比例折算,仅同意支付520万元。
争议焦点
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情形下,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标准应如何确定?
裁判观点与法理分析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固定总价包死”,但该约定以工程全部完工作为适用前提。当合同因发包方违约而解除时,承包方已完成的工作量对应的价款应予折价补偿。针对折价方式,法院指出,比例折算法(即按已完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在工程未完工且无法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能较好平衡双方利益,避免承包方因中途解除而获得超额利润,亦防止发包方因违约而减轻付款义务。经司法鉴定,已完工程占合同范围内总工程量的比例为46.7%,按此折算价款为560.4万元。但法院同时注意到,承包方主张的定额计价法结果高于比例折算结果,主要系因固定总价中已包含承包方基于整体施工规模而作出的让利。最终,一审判决参照比例折算法,并综合考虑违约方责任及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因素,酌情认定已完工程价款为575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该裁判思路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及《民法典》第793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解除后折价补偿的原则。其核心逻辑在于:
其一,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形成机制依赖于对整体工程量的预估及规模效应下的成本摊薄。当合同中途解除,承包方不再履行剩余义务时,其成本投入并未完全覆盖固定总价所包含的全部摊销费用,故不能直接以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否则可能造成不平衡利益。
其二,比例折算法以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为基础,通过鉴定确认已完工程占比,再乘以固定总价,使结算价款与合同约定保持一致,确保了承包人不能因提前解除而获取比合同履行完毕更高的收益,也确保了发包人无需支付超出合同价款的费用,符合缔约时双方的合理预期。
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在承接固定总价工程时,应在合同中细化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界定、节点付款与已完工程量确认程序,尤其要约定中途解除时已完工程价款的认定方法。若未能明确约定,则应注重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收集经发包人确认的进度工程量计量文件、材料采购凭证及施工日志,以便在发生争议时通过鉴定程序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关联QA
1. 问: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质量不合格,已完工程款还能要吗? 答:需视情况而定。若已完部分经验收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但需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仍不合格,则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还可主张赔偿损失。
2. 问: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工程款利息同时计算? 答:可以同时主张,但总和不应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调减,利息作为法定孳息一般予以支持。
3. 问:承包人主张停工损失,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答:应提供发包人指令停工的通知、停工期间现场人员与机械台班记录、停工损失计算明细及相应票据,尤其需证明停工系发包人原因导致,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问:审计结论能否直接作为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依据? 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否则审计结论对承包人不具有当然约束力。审计行为属于行政监督范畴,不能当然介入民事合同结算,但可参考其作为确定工程量的佐证。
5. 问: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答:在起诉前仍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验收不合格,则根据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6. 问: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 答: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需注意,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其施工内容及发包人欠付金额,否则发包人可在合理抗辩范围内免责。
7. 问:诉讼中申请工程造价鉴定,鉴定费用由谁预交? 答: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分担。若承包人对鉴定意见不服,可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或申请补充鉴定,但申请重新鉴定需有充分理由。
8. 问:固定总价合同约定“闭口价”,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能否另行主张费用? 答:可以。固定总价对应的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内容,若发生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该部分属于新增内容,应另行计算,但需注意保留设计变更签证及发包人确认文件。
9. 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承包方是否仍需承担质量问题责任? 答: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视为其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承包人仅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10. 问: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反诉工期延误违约金,如何处理? 答:法院会合并审理。承包人需就工期延误系发包人原因导致承担举证责任,如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场地、图纸或指令变更等。若承包人工期延误事实成立且无正当理由,法院将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
关联律师:高奎,山东祥城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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