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三元某某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12.30 主办律师:高增宝

高增宝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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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811民初7938号

原告:济宁三元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法定代表人:孔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亮,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咏,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济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金印,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沙沙,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宝,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宁三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山东济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亮、段咏,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仝金印、王沙沙,被告某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向原告给付维修款共计598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承担。后变更为: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向原告给付维修款共计4051863.02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800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起,被告诸多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检修、维护及更换井盖等零星工程由原告负责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由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维修的工程内容及数量等事项进行签字确认。上述维修工程,原告早已经维修完毕,被告迟迟不与原告办理结算。2022年12月13日,原告向二被告送达了工程量结算书,结算总金额为598万元,被告收到该结算书后仍迟迟不予结算,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1.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零星工程一般按月周期结算,不跨年度。按最后2017年度结算至今也已6年。其间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过结算申请,既使该工程未结算,到起诉之日也远远超过法律规定诉讼时效。2.原告起诉仅仅提供由被告单位一人或二人签字的《工程签证单》和自己做的一份结算书,该组签证单最早时间是2014年8月29日,最后一份签证单日期是2017年7月30日。被告是央企国有单位,没有合同、没有结算单,无法付款,这是原告早就知道的。据被告了解的情况,该零星工程是通过原告施工的其他工程一块结算的。正常思维从2014年至2017年跨度4年,施工了235个零星工程,工程款至今一分不付,不符合常理。3.对鉴定意见不服,不予认可。鉴定机构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所出鉴定报告无效。工程签证单有很多重复的内容,如2014年12月16日张琪签字的编号分别为12-001和12-002的工程签证单,大部分内容一样,无法区分是否重复,为什么不合并写在一张签证单上,当天众多不同地点的工程一人在现场监督不符合常理。还有单子没有施工日期,没有签字日期;有的同一天签多张单子;有的签字位置不符等。鉴定机构没去现场核实,做出鉴定结论不合法不合规,被告不予认可。4.被告提交2014年9月至2019年1月与原告付款清单,共计7973362.79元,这其中就包含了案涉的零星工程。(个别零星工程变通了付款项目,这是原告法定代表人明知的)。原告应提供案涉零星工程款至今没有结算证据,说明为什么没结算?是否向被告提交过结算文件?给谁提交的?如果没有证据,说明该案涉款项已结清。另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丙公司辩称,同某乙公司答辩意见。案涉工程很多没有实际施工,原告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等能够证明通过验收的相关证据。

原告某甲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审核报告;2.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书;3.鉴定费发票。

被告某丙公司围绕其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付款33笔共计7973362.79元的付款凭证97张(共33笔);2.类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登记信息3张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2张;3.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2张。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于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书,该意见书系本院技术部门依法委托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机构主体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自2014年起,被告某乙公司在承建接被告某丙公司“北湖荷花南及宁南线等环网柜综合治理”等工程时,将部分工程及零星工程发包给了原告某甲公司进行施工。原告某甲公司持第三方出具的包含该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检修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价核定表、部分零星维修工程的“工程签证单”原件等资料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被告某乙公司开具的相应收据等,到被告某乙公司处进行结算。

另查,2015年10月10日,被告某乙公司作为发包方、原告某甲公司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了“检修施工合同”,约定检修项目实行“据实审计”结算。

现原告某甲公司持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某乙公司工地工作人员签字但尚未结算的零星维修工程“工程签证单”的原件,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根据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本院委托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对某甲公司自2014年至2017年零星维修工程的工程价款进行了鉴定。2023年12月11日,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送鉴资料,工程鉴定2014年-2017年零星工程维修鉴定金额为4051863.02元,大写:肆佰零伍万壹仟捌佰陆拾叁元零贰分;工程签证单内容描述不详部分已列出说明,描述不详施工内容未计入造价鉴定金额。”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了工程造价鉴定费80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检修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原件等资料等,及当事人陈述,应认定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之间存在着承揽合同关系。依据某某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意见书,应认定工程维修的价款为4051863.02元。鉴于双方对于零星工程的价款并未进行结算,因此,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本案超过了诉讼时效,不予采信。因此,原告某甲公司诉求被告某乙公司给付维修费款4051863.02元及自起诉之日的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于原告某甲公司诉求的工程造价鉴定费8万元。本院认为,鉴定费属于为查明案件事实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主张人预付给鉴定机构,结案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最终负担主体。根据工程造价意见书认定的价款4051863.02元,原告某甲公司诉求的工程款为598万元,因此,根据原告诉求支持的具体情况,被告某乙公司应承担50205元,原告某甲公司应自行承担25795元,对于原告某甲公司诉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被告某丙公司为建设单位,原告某甲公司与其并无合同关系,因此,原告某甲公司诉求被告某丙公司给付维修款,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济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三元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51863.02元及利息(以4051863.02元为基数,自提起起诉之日即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东济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三元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50205元;

三、驳回原告济宁三元某某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0元,由原告济宁三元某某有限公司负担8425元,由被告山东济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405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楚孔岭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季雪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