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宁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某某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7 主办律师:高增宝
高增宝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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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827民初997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增宝,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凯,总经理。
被告:济宁市某某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虢某增,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某某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
法定代表人:梁某凯,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某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济宁市某某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济宁市某某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兆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穆欣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