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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施工方能否申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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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增宝 律师

高增宝

本文作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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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2026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约定“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施工方还能按送审价或司法鉴定结算吗?

一、典型案例场景

济宁某建筑公司A承建某城投公司B开发的安置房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审计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A公司报送结算价9000万元,但审计部门长期未出具正式审计结论,B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A公司起诉后,B公司抗辩称: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法院应等审计结论出来后再判。A公司则认为:审计久拖不决,不能成为发包人无限期拖欠工程款的理由,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这一类纠纷,是2026年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非常典型的争议焦点: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是否等于法院必须按审计结论结算?审计不出,施工方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二、争议焦点:审计结论是否当然成为民事结算依据

第一,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通常不当然约束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民事结算。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不能单方强制要求按审计结论结算。

第二,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明确约定”需要审查:是否写明审计主体、审计范围、审计期限、审计结论如何作为结算依据。若仅写“财政评审后付款”“审计后付款”,可能只是付款程序,并不当然排除合同价或司法鉴定。

第三,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施工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允许发包人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无限期拖延工程款。若审计长期停滞、审计结论明显偏离合同约定或工程实际,施工方可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第四,即使审计结论已经出具,施工方也不是只能被动接受。若审计程序未保障施工方参与、异议、复核权利,或审计范围遗漏签证、变更、材料调差等内容,施工方可举证并申请造价鉴定。

三、法律依据与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申请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不认可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因此,济宁地区施工企业面对“审计条款”时,核心不是简单否定审计,而是审查:约定是否明确、审计是否完成、程序是否合法、结论是否合理、是否长期拖延。

四、济宁施工企业实务建议

  1. 签约阶段:不要接受过于笼统的“以审计为准”。应明确审计主体、期限、逾期未审计的救济方式,例如“逾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的,视为认可承包人送审价”或“可申请司法鉴定”。
  2. 施工阶段:完善签证、变更、会议纪要、材料认价、竣工图、影像资料。审计审减往往集中在这些项目。
  3. 结算阶段:报送结算文件要取得签收凭证,保留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证据。
  4. 审计阶段:对审减项逐项书面异议,申请复核,保留审计沟通记录。
  5. 诉讼阶段:及时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利息,必要时申请造价鉴定,并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十八个月的行使期限。
  6. 执行阶段:关注发包人财产线索,及时申请保全,避免“赢了官司拿不到钱”。

五、结论

“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并非洪水猛兽,也不是发包人无限期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合同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遵守;但审计长期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审计程序或结论明显不合理的,施工方可以请求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2026年济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企业既要尊重合同约定,也要善于用证据和司法鉴定打破“审计僵局”。


10组相关QA

Q1: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为准”,法院一定按审计报告结算吗?
A1:不一定。需审查约定是否明确、审计是否完成、程序是否合法、施工方是否有异议。明确约定一般尊重,但审计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出结论,可申请司法鉴定。

Q2:审计结论比送审价低很多,施工方怎么办?
A2:在异议期内书面申请复核,保存工程量签证、变更、材料认价等证据;诉讼中可申请造价鉴定,针对审减项目逐项举证。

Q3:发包人说“审计没出来,不能付款”,能一直拖吗?
A3:不能无限期拖。若审计长期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法院可能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或准许鉴定,并支持欠付工程款及利息。

Q4:没有约定审计条款,发包人能强制以审计结论结算吗?
A4:一般不能。审计是国家行政监督,不当然约束民事结算;应按合同约定或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Q5:施工方申请司法鉴定,法院会同意吗?
A5:若结算依据无法按约定确定、审计结论争议大、双方未达成结算协议,法院可准许;但已达成结算协议或明确受咨询意见约束的,可能不准。

Q6: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逾期不答复,能否视为认可?
A6:若合同明确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可按送审价主张;若没有该约定,不能仅凭沉默视为认可。

Q7: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7:可以依法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主张,但需证明实际施工人身份、工程量、欠付金额等;发包人已付清部分不承担责任。

Q8: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期限多久?
A8:最长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施工方应及时起诉并主张优先受偿。

Q9:黑白合同结算以哪份为准?
A9: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以中标合同或备案合同为结算依据;非必须招标但实际履行的合同可能按实际履行合同,需结合证据判断。

Q10:工程款诉讼时效多久?催款能否中断?
A10:一般三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发送催款函、对账、起诉等可中断时效。


关联律师:高增宝,山东舜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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