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浩鑫林木材经销处、蒲贵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9.26 主办律师:高华

高华

主办律师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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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24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沧区浩鑫林木材经销处。

经营者林丰景。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蒲贵德。

申请执行人李沧区浩鑫林木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蒲贵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该案(2021)鲁0213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107419元及违约金(以107419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和以107419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元,公告费105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本院暂无法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海翔

审判员于永攀

审判员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