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玉红、马晓东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7.21 主办律师:高华

高华

主办律师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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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1278号

申请执行人:唐玉红,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晓东,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唐玉红与被执行人马晓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1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7887元、执行费196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预限制高消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及预曝光通知书等,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且未履行义务。

本院四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扣划被执行人25273元,扣缴执行费1968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3305元。被执行人名下的鲁B5××**号车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因有抵押,不申请处置,本院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安丰琦

审判员宋国玉

审判员李凯源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