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黄岛区耿成财建筑机具租赁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0.21 主办律师:高华

高华

主办律师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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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波,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岛区耿成财建筑机具租赁处,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社区38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3E7C7A2Q。

经营者:耿成财,男,196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黄岛区耿成财建筑机具租赁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1元,由上诉人李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解鲁

审 判 员胡金鳌

审 判 员温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宁

书 记 员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