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漏水致停业,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
高华
本文作者
2026[青岛][租赁合同纠纷] 房屋漏水导致停业,承租人能否拒付租金?
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房屋因维修问题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是实践中高频出现的争议焦点。尤其是在商铺租赁场景下,一次漏水停业可能造成数万元的营业损失,而房东与租客往往就“租金该不该照付”各执一词。
案情摘要
2026年初,青岛某餐饮公司在市南区租下一处临街商铺,租期五年。2026年5月,因楼顶防水层老化,连续暴雨导致商铺内大面积漏水,天花板坍塌,后厨及就餐区被淹,被迫停业15天。承租人自行联系维修队抢修,花费维修费2.3万元。停业期间,承租人拒绝支付当月租金,并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费及停业损失。房东则认为,房屋是“现状交付”,漏水属于意外,且承租人擅自维修未经同意,租客必须全额缴纳租金。
法律焦点:承租人能否以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为由,主张减免或拒付租金?
一、法律依据:维修义务与租金减免的权利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本案中,房屋漏水导致商铺无法正常经营,属于“因维修影响使用”的法定情形,承租人当然有权主张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但前提是——承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应先向出租人提出维修请求,并给予合理期限。若直接自行维修,虽可主张费用,但应证明“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否则可能被认定程序瑕疵。
二、实务争点:现状交付下,承租人能否免责?
房东主张“现状交付”,意图规避维修义务。但司法实践认为,除非承租人在签约时明确知晓该瑕疵并自愿接受,否则“现状交付”不能免除出租人对房屋基础使用功能(如不漏水、有电、有门)的保证义务。漏水导致停业,已突破“正常使用”的底线,房东不得以“现状交付”对抗法定的维修义务。
三、租金能否全部拒绝?——法院裁量尺度
需要注意的是,“减少租金”不等于“免除全部租金”。司法裁判中,法院会根据停业天数、维修影响范围、承租人是否实际占用房屋等因素综合酌定。若商铺虽漏水但仍有部分区域可经营,或维修期间承租人仍存放货物、使用水电,则通常不支持全额免租,而酌定减免30%~70%。若完全无法使用,且双方对停业天数无争议,则可能全额免除相应期间租金。
四、本案裁判走向及风险提示
若承租人能举证:①已向房东发出书面维修通知;②停业15天系客观必要(如维修队鉴定);③维修费2.3万合理合法。则法院大概率支持:减免15天租金、由房东承担维修费、驳回承租人索要营业损失的请求(因营业损失不属于可预见损失,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但承租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处风险:一是未提前通知房东就自行维修,可能被扣减维修费;二是直接拒付全部租金可能构成违约,房东反诉解除合同并索要滞纳金。正确做法是:书面通知、保留漏水照片和维修票据、按期支付未争议部分租金,事后另行起诉减免。
五、给青岛租赁双方的实操建议
- 承租人:发现漏水第一时间书面告知房东(微信、邮件均可),注明“请于X日内维修,否则将自行处理并保留追偿权利”。维修费保留发票,停业期间拍摄每日现场视频。
- 出租人: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响应,避免因“合理期限”经过而被认定怠于维修。若认为租客报修不实,应书面回复并要求共同勘察,切勿沉默。
- 合同设计:建议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维修响应时间”“停业免租计算方式”“维修费上限”,以减少事后争议。
租赁合同纠纷的裁判核心永远在“证据链”和“通知义务”。在青岛地区,法院对承租人权益保护较为充分,但程序合规性仍是胜负手。
Q1:房屋漏水,承租人能直接不交租金吗?
A:不建议直接拒付全部租金。应先书面通知房东维修,若房东逾期不修,可自行维修并要求减免维修期间的租金。直接拒付可能被认定违约。
Q2:出租人“现状交付”能否免除维修义务?
A:不能。除非承租人签约时明确知晓该瑕疵并自愿接受。漏水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出租人仍应承担维修义务。
Q3:自行维修后,维修费一定能全额向房东追偿吗?
A:若已履行通知义务且房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维修费由房东承担,但需保留正规发票及维修明细。
Q4:维修期间停业损失能否向房东索赔?
A:一般不予支持。停业损失属于间接损失,除非合同中对停业赔偿有明确约定,否则法院通常仅支持减免租金和维修费。
Q5:房东不维修,承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A:若房屋无法正常使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
Q6:因楼上住户漏水,承租人应向谁主张权利?
A:承租人应依据租赁合同向房东主张维修义务,由房东再向楼上住户或物业追偿,不能直接跳过房东起诉楼上住户。
Q7:租赁期间房屋被鉴定为危房,承租人还要交租金吗?
A:危房无法正常居住或经营,属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减免租金。
Q8:维修期间承租人仍需支付物业费和水电费吗?
A:物业费和水电费属于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维修期间仍应正常缴纳,但租金可减免。
Q9:房东以“房租低于市场价”为由拒付维修费,是否成立?
A:不成立。租金高低与维修义务无必然关联,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以低租金换取承租人自修”。
Q10:青岛地区处理此类纠纷的诉讼周期一般是多久?
A:简易程序约3个月,普通程序约6个月。若涉及鉴定评估(如漏水原因鉴定),周期可能延长至9~12个月。
关联律师:高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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