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未招投标施工合同效力与结算路径解析
高华
本文作者
2026[青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及结算路径分析
引言
在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程序不仅是选择施工人的市场化手段,更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然而,在青岛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大量中小型项目或因工期紧迫、或因发包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先施工、后补标”甚至“直接发包”的情形。当工程竣工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承包方主张按实结算,发包方则以“合同无效”为由试图压低造价,此时纠纷的核心便聚焦于合同效力认定与无效后的折价补偿规则。
本文以2026年青岛地区司法裁判尺度为背景,围绕“未经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当然无效”及“无效后工程价款如何结算”两大争议焦点展开专业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山东省高院指导意见,为施工企业及发包人提供风险提示与维权思路。
一、合同效力的司法认定:并非一律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明确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在青岛地区,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若当事人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签订施工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而无效。
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非所有青岛地区的项目均受此约束。对于完全使用社会资本、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民营项目(如部分民营厂房、商业改造),若不属于强制招标范围,则未经招投标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2026年青岛中院在多起判决中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可该类合同效力,仅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未招标”为由恶意抗辩。
实务提示:承包人起诉前应首先核查项目资金来源及项目性质,判断是否落入强制招标清单。若属强制招标项目,则需接受合同无效的法律定性与后续结算方式的调整。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参照约定结算的“无效但按约”原则
合同无效后,承包人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其请求权基础由“合同债权”转变为“不当得利返还”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折价补偿”。对于折价补偿的标准,司法解释采取了“参照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而非完全脱离合同进行司法鉴定。
具体而言,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裁判口径明确:只要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无论合同是否无效,承包人均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一规则在(2025)鲁02民终XXXX号判决中再次重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键风险点: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则承包人不仅无权主张工程款,还须承担修复费用。因此,施工企业应高度关注过程验收与竣工验收资料的留存。
三、2026年青岛司法实践的“修复与扩张”
近年来,青岛地区对无效合同的结算处理呈现两大趋势:
- “参照合同”扩大至“工程款支付条件”:法院不再局限于机械套用固定单价,而是将付款节点、质保金扣留比例、逾期付款利息标准等合同内关于“对价”的约定一并参照适用。这意味着,合同无效不再成为发包人拖延付款的“挡箭牌”。
- 管理费与利润的处理细化:对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或“配合费”,若承包方实际实施了管理行为,法院倾向于在折价补偿中酌情予以支持,但不再完全按无效合同条款全额支持,而是结合已完工程量及获利情况酌定。
四、律师建议:证据链为王
对于以“未招投标”作为抗辩理由的纠纷,双方博弈的核心在于已完工程质量及结算依据。施工企业务必在施工过程中固化以下证据:
- 经发包人签章的进度款审批单;
- 双方往来的结算对账函;
- 基础验收、主体验收等分部分项验收记录;
-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签证。
即便合同被确认无效,上述证据亦可支持承包人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进行结算。
十组关联QA(高频实务问答)
Q1:合同未备案,是否影响工程款结算? A1:合同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更不影响工程款结算。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凭实际履行的结算依据主张工程款。2026年青岛法院审查重点在于合同实际履行内容,而非行政备案状态。
Q2:发包人主张“合同无效”后要求重新按定额下浮结算,是否合理? A2: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山东高院指导意见均明确,合同无效后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发包人要求重新组价往往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Q3: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条款还能适用吗? A3:该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亦属无效。但承包人可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标准主张利息损失。
Q4:在青岛,民营投资厂房项目未经招投标,合同效力如何? A4:若该项目并非必须招标的公用事业或国有资金项目,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司法实践通常认定合同有效。需着重审查项目立项文件中的资金来源。
Q5: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可否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A5:不可以。预期利润属于履行利益,因合同自始无效,该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但承包人可主张已完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及规费、税金等成本性支出。
Q6:“黑白合同”(中标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在青岛如何处理? A6:经过招投标程序的,以中标备案合同(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但若黑合同关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等约定系双方真实履行的内容,且不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法院可能参照黑合同进行结算。
Q7:工程未完工,承包人中途退场,结算怎样处理? A7:已完工部分质量合格的,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折价补偿;已完部分不合格的,承包人需承担修复责任,否则无权请求支付对应工程款。
Q8:发包人能否以“未招标”为由拒付进度款? A8:不能。支付工程款系发包人核心义务,无论合同是否有效,若工程质量合格且已到约定付款节点,发标人拒绝支付将构成违约,且须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Q9: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A9:自工程实际交付之日起算或自双方结算确认之日起算。若因发包人原因未能结算,诉讼时效自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中断,注意每次书面催收均需留存证据。
Q10: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是否支持“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司法鉴定申请? A10:若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且施工范围和内容未发生重大变更,法院尊重约定,不支持随意启动造价鉴定。、若发生设计变更或增量工程,仅就变更部分进行鉴定,原固定总价部分不予调整。
关联律师:高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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