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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程合格合同无效,参照合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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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华 律师

高华

本文作者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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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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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青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工程款如何结算?深度解析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是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然而,实务中“参照合同约定”的具体适用标准、范围及发包人抗辩理由,往往引发激烈诉讼。

典型场景:挂靠施工引发的结算纠纷

案例假设:2024年,青岛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将一住宅楼项目发包给具备一级资质的“A建设集团”(名义承包人)。实际上,该项目由无资质的个人包工头李某(实际施工人)以A集团名义组织施工,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明确李某为实际施工人。工程于2025年竣工,经五方验收合格。但发包人发现挂靠事实后,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800万元,仅同意按定额计价支付1800万元。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参照合同价结算。

争议焦点:合同无效后,李某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发包人按约定价款支付?发包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重新计价?

法律分析

  1.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折价补偿原则: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里的“参照”并非完全等同,但司法实践中,只要工程合格,且合同价无明显背离市场价(如低于定额30%以上),法院通常支持参照合同约定。
  2.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李某属于“挂靠型实际施工人”,根据司法解释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但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会审查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本案中发包人不知情,则李某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若发包人明知或应知,则需担责。
  3. 发包人的抗辩:发包人主张按定额计价(即“据实结算”),但法院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系双方过错,不能由承包人单方承担不利后果。若工程合格,按约定价结算符合“公平原则”。只有合同价明显不合理(如低于成本价时,法院可能调整)。

裁判倾向: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倾向于:在挂靠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重新计价。但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或存在实际施工关系。


10组相关QA

Q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未竣工验收,能要求参照合同结算吗?
A:不能。根据《民法典》第793条,仅限“竣工验收合格”。若未验收,需先申请司法鉴定确认质量合格;若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款。

Q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必须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告吗?
A:是。依据司法解释第43条,实际施工人应一并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发包人,法院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起诉发包人可能被驳回。

Q3:合同约定“管理费”条款,合同无效后,转包人还能主张吗?
A:不能。管理费属于违法所得,法院不予保护。但若转包人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如盖章、报建),可酌情按不当得利返还少量费用,但司法口径不一。

Q4: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而默许,合同无效后谁承担主要责任?
A:双方均有过错。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挂靠事实,仍与名义承包人签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实际施工人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如停工损失、材料涨价风险)。

Q5:合同无效后,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
A:无效。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内容,合同整体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亦无效。但发包人逾期付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可参照贷款利率主张。

Q6: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利息?起算点如何确定?
A:可以。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起算点一般从工程交付之日或结算款应付之日起算;未约定付款时间的,从起诉之日起算。

Q7: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后续发现质量问题,能反诉扣除工程款吗?
A:可以,但有严格限制。根据司法解释第14条,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除外。发包人需证明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否则法院不支持。

Q8:实际施工人内部承包协议约定“自负盈亏”,是否影响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A:不影响。内部协议仅约束实际施工人与名义承包人,不能对抗发包人。但若发包人已向名义承包人付清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名义承包人追偿。

Q9:合同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合同无效后该约定是否约束承包人?
A:不直接约束,但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承包人开具相应发票(作为发包人付款的抵扣条件)。实务中更常见的是:法院判决发包人付款,承包人同时向税务部门履行开票义务。

Q10:2026年青岛地区法院对“挂靠”实际施工人是否有特殊保护政策?
A:2026年青岛中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指引》明确:挂靠型实际施工人参照转包型适用司法解释第43条,但需证明发包人在签约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事实。若发包人无过错,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名义承包人主张。


关联律师:高华,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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