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良与上海宝钢(鱼台)焦化直供项目筹建处、菏泽联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4.10.13 主办律师:高兆伟

高兆伟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鲁民一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钢(鱼台)焦化直供项目筹建处。

负责人:刘海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联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雨修,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良。

委托代理人:高兆伟,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玉。

委托代理人:何世锋。

上诉人上海宝钢(鱼台)焦化直供项目筹建处、菏泽联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绍良、刘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岳彩林

审判员丁国红

代理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