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良与上海宝钢(鱼台)焦化直供项目筹建处、菏泽联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14.10.13 主办律师:高兆伟
高兆伟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7562779956
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鲁民一终字第2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钢(鱼台)焦化直供项目筹建处。
负责人:刘海玉,主任。
委托代理人:苏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联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刘海玉,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朋,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雨修,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绍良。
委托代理人:高兆伟,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玉。
委托代理人:何世锋。
上诉人上海宝钢(鱼台)焦化直供项目筹建处、菏泽联合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彩钢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绍良、刘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岳彩林
审判员丁国红
代理审判员张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