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民间借贷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高兆伟
本文作者
2026[济宁]民间借贷纠纷|“砍头息”的司法认定与举证责任分配
——以一起典型案例为切入的实证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是基层法院受理数量最大的合同类案件之一。实践中,出借人为规避法定利率上限、确保自身收益,往往采取预先扣除利息、收取“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变相推高借款人实际融资成本。这类纠纷最核心的法律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借款本金的认定标准与利息计算基数之上。本文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一起典型民间借贷纠纷为例,围绕“砍头息”的司法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展开专业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实务层面的参考路径。
一、典型案例场景推演
2023年6月,济宁某中小企业主王某因流动资金紧张,经朋友介绍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 借款期限:12个月;
- 年利率:15%;
- 还款方式: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94万元,并声称剩余6万元系“首月利息”“资金通道费”及“保证金”,已提前现金扣除。王某当时急需资金,未提出异议。此后王某按月向李某支付利息,但经营状况恶化,到期未能全额还款。
李某向济宁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王某抗辩称:实际收到的借款仅为94万元,应从94万元为基数计算本息。双方围绕“砍头息”的认定及举证责任分配产生了激烈对抗。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砍头息”的法律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条款属于强制性效力性规范,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出借人利用优势地位不当加重借款人的资金使用成本。
本案中,李某在支付借款当日即以“通道费”“保证金”等名义扣收6万元,虽然形式上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名称有所区分,但实质上均在借款发放的同时从本金中扣除,具备典型的“砍头息”结构性特征。法院在认定时,应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审查原则,不受合同表面用语约束。
(二)本金认定:举证责任与证据审查
本案的举证重点在于: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数额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出借人主张以合同载明的100万元为本金的,应当对款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李某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94万元,但其主张另6万元以现金方式收取,则需要进一步举证:包括但不限于取款记录、现金交付收据、王某出具“收到100万元”的收条等。如果李某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金交付的真实性,仅凭“已现金扣除”“双方口头确认”等陈述,法院将难以认定该项现金交付事实成立。
(三)借款人已按月支付利息对本金认定的影响
王某按月向李某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否意味着其默示认可了100万元本金?
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
- 观点一:借款人按月足额支付与合同约定利率一致的利息而未提异议,属于以行为方式对借款本金的确认,构成自认,不得事后翻悔;
- 观点二:借款人按时付息是害怕逾期产生更不利后果的通常反应,不足以作为对“砍头息”的放弃抗辩。尤其在借款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情况下,不能以付息行为推定其对本金的真实确认。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采纳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自认应当是明确作出的,沉默或不确定的付款行为不能直接视为对对方主张的认可。借款人按月付息的行为,不能阻却其对借款本金数额的异议权。
(四)约定利率的调整与“砍头息”后的利息计算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本案中合同约定年利率15%,在2023年时一年期LPR为3.45%(假设),四倍即13.8%,则15%的约定已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法院应主动审查并进行调整。
若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94万元,则应以此为本金重新计算利息,且利率不得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李某主张的“首月利息6万元”已实际提前扣除,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在诉讼中不得再重复主张首月利息,已扣收的6万元应当抵扣本金。
三、裁判思路与实务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的裁判路径应为:
| 步骤 | 审查要点 | 裁判结果 | |------|----------|----------| | 第一步 | 审查借款合同约定本金100万元 | 明确合同约定义务 | | 第二步 | 审查资金交付凭证(银行转账94万元) | 确定实际交付金额基数 | | 第三步 | 审查出借人主张的6万元现金交付证据 | 举证不能则认定不成立 | | 第四步 | 以实际借款金额94万元为本金,按不超过LPR四倍计算利息 | 重新核算偿付义务 |
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应注重以下风险防范:
- 出借人:规范借贷流程,通过银行转账全额交付,避免现金交易,不得预扣利息或巧立名目收费;
- 借款人:保留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对“扣款”及时提出书面异议,避免长期沉默事后难以举证;
- 双方:签署完整借款合同,明确本金、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四、结语
“砍头息”问题的司法认定,核心在于实际出借金额的事实查明与利息约定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在2026年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践中,法院将更加注重穿透式审查,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抑制非法高利放贷行为。市场主体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规范借贷行为,才能在法治框架下实现双方权益的平衡保护。
五、相关QA
Q1:民间借贷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本金如何认定? A: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认定本金,并以此计算利息。
Q2:借款人签了写有“收到全额款项”的收条,但实际没收到那么多钱,怎么办? A:收条属于书证,具有较强证明力,但可以通过银行转账记录、取款凭证、证人证言等反证推翻。借款人应注意保存资金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
Q3: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法院如何处理? A: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将主动依职权进行削减,仅按法定上限支持利息。
Q4: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借款的,法院如何审查认定? A:法院会综合审查出借人资金来源、取款记录、现金交付合理性、借款金额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等因素。大额现金交付无合理解释的,法院可能不予认定。
Q5:借款人按期付息后,是否可以再主张“砍头息”抗辩? A:可以。按期付息本身不等于对本金数额的自认。若出借人确系预扣利息,借款人仍可主张按实际收到的本金计算本息。
Q6:民间借贷中的“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是否当然无效? A:关键看该等费用是否变相抬高借款利率。如果费用在放款当日从本金中扣除或要求另行支付,实质上构成“变相利息”,法院通常将其一并纳入利息审查范围。
Q7:双方约定的利息是否可以复利计算? A:民间借贷原则上不支持复利。但对于逾期利息,可以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Q8:借款期限内利率合法,但逾期后利率过高,如何处理? A:逾期利率的约定同样受司法保护上限的约束,即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Q9:出借人起诉时只提交了借条,没有银行转账记录,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如何裁判? A:出借人需要对款项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无其他证据佐证,仅凭借条不足以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法院可能驳回或部分驳回诉讼请求。
Q10:借款人担心出借人暴力催收或威胁恐吓,该如何应对? A:遭遇暴力催收的,应立即报警处理,并通过留存录音、视频、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就相关违法行为另行提起诉讼。
关联律师:高兆伟,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7562779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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