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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固定总价未完工结算条款的司法认定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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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兆伟 律师

高兆伟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开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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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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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宁]合同纠纷专业解析:固定总价合同中的“结算条款”认定困局

在2026年的济宁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始终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高发地带。其中,关于“固定总价合同在未完工或设计变更时,如何结算工程款”的争议焦点,因牵涉到工程造价鉴定、合同解释规则及公平原则的适用,历来是当事人与代理律师博弈的“主战场”。

一、典型法律场景还原

2025年,济宁某置业公司(发包方)与某建筑集团(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某商业综合体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约定总价8000万元),并明确“除设计变更及签证外,合同价款不予调整”。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时,因发包方资金链断裂,工程于2026年初被迫停工。此时,承包方已完成工程量约65%。

双方就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产生巨大分歧:

  • 承包方主张: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但工程未完工并非其过错,应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签订合同时的计价定额与信息价进行鉴定,据实结算。
  • 发包方辩称: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结算方式应当以“总价乘以实际完成比例”为准,即总价8000万元乘以下浮系数(如65%),否则对发包方显失公平。

二、争议焦点:工程未完工时,固定总价条款如何适用?

这一争议的核心,并非“固定总价是否有效”,而在于固定总价的折算规则未完工工程量的确定标准

1. 法律适用前提的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法理),固定总价合同的核心特征是“总价包死”。若工程按期、按质完成,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均按约定的总价结算——这是风险分配的契约精神体现。

2. 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逻辑 当工程未完工导致合同解除时,若强行按照“总价*比例”计算,往往会对承包方不利,因为固定总价中包含了大量的措施费、管理费及利润,这些费用并非与工程量呈线性正比(例如临建费、脚手架费用等已实际全额投入)。反之,若完全抛开合同约定,启动“按实结算”,则等于否定了固定总价对发包方的约束,有违诚信原则。

3. 法院裁判的裁判逻辑(主要分歧点) 在2026年济宁地区的司法裁判倾向中,法院通常遵循如下分析路径:

  • 第一步:审查解除原因。若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停工,承包方有权主张其期待利益,此时不应让承包方承担固定总价中“量”的风险。
  • 第二步:确定未完成部分的鉴定方法。法院倾向于不直接采用“总价×比例”的粗放算法,而采用**“定额价比例折算法”**。即先通过鉴定得出已完工部分的定额造价,再计算出已完工部分占全部工程定额总价的比例,最后用该比例乘以合同固定总价。
  • 第三步:考量让利与不平衡报价因素。法院会重点审查,若承包方在投标时存在不平衡报价(如前期项目单价畸高),则鉴定机构会根据合同约定的让利幅度(如下浮率)进行调整,以平衡双方利益。

三、深度实务建议

对于济宁地区的建筑企业而言,面对此类纠纷时,证据的固定比法律辩论本身更为关键。停工令、会议纪要、已完成工程量的签证单以及双方的往来函件,是打破“固定总价”僵局的利剑。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曾口头承诺对措施费进行补偿,而承包方未能以有效书面形式确认,则在实际诉讼中极难获得法院支持。


相关QA

  1. Q: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未完工时,能否直接按照“总价×完工比例”要求结算? A:不能一概而论。这种算法过于机械,忽略了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等非工作量相关成本。司法实践中通常倾向于通过“定额价比例折算法”来平衡双方利益,除非合同有非常明确且无歧义的约定。

  2. Q:我公司与发包方约定固定总价,但施工中发包方要求减少部分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要求扣减相应价款,合理吗? A:如果取消部分是客观存在的施工内容,扣减是合理的。但扣减金额的计算标准往往是争议点。若发包方主张按投标单价扣减,而承包方认为应按定额扣减,在合同无明确约定时,法院通常会参考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进行裁定。

  3. Q:济宁的工程纠纷,在起诉前一定要做工程造价鉴定吗? A:若是双方对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为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建议在起诉前先自行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模拟鉴定,以作为诉讼请求数额的依据。若对方在诉讼中申请法院鉴定,该份模拟鉴定报告可作为参考,但不能完全替代司法鉴定。

  4. Q: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中包含了10%的让利,发生纠纷后,鉴定机构计算价款时还会考虑扣减这10%吗? A:通常应当考虑。虽然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但该总价的形成已经包含了让利。通过定额价折算时,如果不扣除让利,会导致结算价款反而高于原合同销售价格,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具体是否扣减,需由法院根据合同的计价约定综合认定。

  5. Q:停工造成的损失(如设备租赁费、人员窝工费)是否属于固定总价的范围,发包方是否必须赔偿? A:不属于固定总价范围。固定总价通常指工程实体的建筑安装费用。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产生的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范畴,应依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但必须提供履行相应证据,如租赁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及停工期间的管理费用票据。

  6. Q:我是济宁的一家施工单位,如果合同无效(如没有资质挂靠),还能按照固定总价主张工程款吗? A:合同无效,则合同中关于固定总价的结算条款亦无效(除非是独立结算或清理条款)。依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虽然“参照”并非“完全依照”,但固定总价仍是法院确定折价补偿数额的最重要基准。

  7. Q:针对固定总价合同,发包方中途单方解除合同,承揽方如何主张预期利润? A: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预期利润通常按合同约定的利润率计算。因为该利润隐含在总价中,若因发包方违约解除,承包方有权主张。但在诉讼中,建议同时主张“未完成部分的可得利润”,并提供市场平均利润率的证据作为辅助。

  8. Q:结算书中,承包人漏报了某一项费用,但在投标报价中包含了该费用,结算时还能再要回来吗? A:若属于固定总价范围且投标文件中包含,则因承包人自身疏漏导致的漏算,法律上视为已在总价中涵盖,发包方有权拒绝支付。除非该漏项属于明显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

  9. Q:关于固定总价的税负问题,合同约定为“含税价”,但发包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求增加税点,怎么办? A:在济宁的司法审判中,若合同约定为含税价(3%或9%的增值税),且未明确约定税负变化调整机制,则增加税点的诉求一般不予支持。风险由承包方自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税务风险的承担主体。

  10. Q:2019年签的合同,因为疫情和环保停工频繁,2026年才起诉,固定总价可否根据民法典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A:难度极大。适用情势变更需要满足“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属于商业风险”这一严苛条件。疫情和环保停工属于市场参与者应当预见的风险。若仅以固定总价无法覆盖成本为由主张调整,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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