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顺天某某有限公司、朱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6 主办律师:高伟利

高伟利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30241号

原告:临沂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利,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顺天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吴村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某赏。

被告:朱某华,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

原告临沂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华、河北顺天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元(已减半),由原告临沂某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