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宇与黄某传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2 主办律师:高伟利

高伟利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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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5)鲁1311执异27号

案外人:黄某传乙,女,196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利,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杨某宇,男,199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黄某传甲,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宇与被执行人黄某传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某传乙对本院执行其名下的在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6223****6578账户内存款提出书面异议。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黄某传乙于2025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黄某传乙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 广 林

审判员李 庆 峰

审判员诸葛晓鲁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 建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