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郑某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3 主办律师:高伟利
高伟利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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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235号
原告:刘某,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利,山东环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婷,女,汉族,1994年2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彦,山东求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梅,山东求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彭洪荟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