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孙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04 主办律师:骆意

骆意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南京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113执41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前,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北。

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

被执行人:潍坊某某农牧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

被执行人:潍坊某某饲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

被执行人:潍坊禾某某农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P14DB40,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长江大街09266号。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

被执行人:赵某楷,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州市弥河镇。

被执行人:青州某某生物饲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某某、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张某某、潍坊某某农牧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某某农牧公司)、潍坊某某饲料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某某饲料公司)、潍坊禾某某农牧公司(以下简称潍坊禾某某农牧公司)、赵某某、赵某楷、青州某某生物饲料公司(以下简称青州某某生物饲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苏0113民初6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与潍坊某某饲料公司一致确认,截止至2023年4月30日,潍坊某某饲料公司欠付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货款本金8665189.73元、违约金976602.84元,另应承担以8665189.7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违约金,律师费310000元。上述款项由潍坊某某饲料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前支付485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付清剩余全部货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二、张某某、潍坊某某农牧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潍坊禾某某农牧公司、青州某某生物饲料公司、赵某楷、孙某某、赵某某自愿就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对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名下证号为鲁(20**)潍坊市某某区不动产权第001****9号土地使用权以及证号为鲁(20**)潍坊市某某区不动产权第00*****号、00****2号房屋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总额以不超出30000000元为限)按抵押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潍坊某某饲料公司、张某某、潍坊某某农牧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潍坊禾某某农牧公司、青州某某生物饲料公司、赵某楷、孙某某、赵某某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则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可就潍坊某某饲料公司、张某某、潍坊某某农牧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潍坊禾某某农牧公司、青州某某生物饲料公司、赵某楷、孙某某、赵某某未履行的剩余全部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81399元,减半收取40700元,由潍坊某某饲料公司、张某某、潍坊某某农牧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潍坊禾某某农牧公司、青州某某生物饲料公司、赵某楷、孙某某、赵某某共同负担(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由于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提交了财产申报表,其余被执行人未作任何答复;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信息;

3、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张某某、赵某楷、孙某某、赵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4、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人行等信息及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如下:

关于银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部分轮候),冻结期限自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8月29日,扣划账户内存款20229.9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关于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车辆鲁G****E、鲁V7****、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车辆鲁V****3,查封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车辆鲁V****7、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名下车辆鲁G****2,查封期限两年,均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9月20日,因上述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关于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名下的位于潍坊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潍坊某某车桥制造有限公司以西不动产、位于某某经济开发区不动产、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10月8日至2026年10月7日,上述土地及建筑物需整体处置,昌邑市人民法院、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上述不动产,本院向首封法院商请处置权移送,因首封案件尚在诉讼中,本案未能协调处置权;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州某某生物饲料公司名下的位于经济开发区弘德路以东,荣美尔以北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位于青州市,某某华府东苑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0日,本院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名下的位于青州市青都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9月11日至2026年9月10日,本院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查封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的位于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3年9月20日至2026年9月19日,该不动产为本院另案抵押物,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反馈结果如下:无;

6、本院委托潍坊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上门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潍坊某某饲料公司、潍坊某某农牧公司、潍坊禾某某农牧公司、赵某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7、本院通过全省关联案件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均有其他作为其他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中;

8、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张某某、赵某楷、赵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9、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谈话笔录以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某某供应链(南京)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潍坊某某饲料公司、张某某、潍坊某某农牧公司、山东某某生物科技公司、潍坊禾某某农牧公司、青州某某生物饲料公司、赵某楷、孙某某、赵某某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书,逾期不提交申请导致查封、冻结效力消灭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执 行 长陈猛

执 行 员张琛

执 行 员方徐舰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姜华

书 记 员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