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恒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意
主办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105民初9510号
原告:南京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某公司与被告恒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恒某公司支付货款152,552.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南京某公司系恒某公司的电器供应商。根据恒某公司采购通知,南京某公司已向恒某公司交付了相应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恒某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恒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对南京某公司主张的货款本金认可,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及利率标准不认可。根据采购通知第七点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凭发票3个月内付清。南京某公司未能提供到货验收证明,亦未能提供发票邮寄的具体时间,无法确认应付款时间,故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即使承担,也应自起诉之日起算。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2日,恒某某公司(甲方、买受方)与南京某公司(乙方、出卖方)签订《恒大地产江苏公司2020年度海尔家电采购战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开发的恒大系列楼盘2020年度营销物资的供应单位之一,履行期限为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甲方委派周某为授权代表。该协议第五条约定:双方于次月5日前确认上月货款金额,乙方根据双方核定数额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发票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单项目单笔货款达到10万元或单项目累计货款达到10万元以上以一年期无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其余部分按照现金转账的方式支付;乙方收款前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发票的抬头为甲方指定的单位抬头;本协议仅为双方之间的框架协议,并不产生任何实际费用的支付,具体费用及支付以甲方向乙方发送的《**项目采购通知单》为准,甲方支付主体以《**项目采购通知单》上载明项目公司为准。
恒某某某公司采购通知显示:2020年12月28日,恒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采购126,801.40元;2021年1月7日,恒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采购30,800元;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发票三个月内付清。
南京某公司提交的收货单显示:其已向恒某公司送货121,752.40元、30,800元,货款合计152,552.40元。
2021年4月12日,南京某公司开具发票95,616.40元、26,136元、30,800元,并邮寄给恒某公司。发票金额合计152,552.40元。快递签收时间为2021年4月13日。
以上事实,有《恒大地产江苏公司2020年度海尔家电采购战略合作协议》、采购通知、收货单、发票、快递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南京某公司与恒某某公司签订的《恒大地产江苏公司2020年度海尔家电采购战略合作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两份采购通知均约定,货到验收合格后凭发票三个月内付清。现南京某公司已向恒某公司供应货物152,552.40元并开具了发票,但恒某公司并未向南京某公司按约支付货款。故南京某公司有权要求恒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152,552.40元。南京某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2021年7月14日起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恒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某公司支付货款152,552.40元及利息(以152,552.4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京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1元,减半收取1675.50元,由被告恒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安时建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董姗姗
书 记 员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