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公司、连云港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骆意
主办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苏0105民初9580号
原告:南京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孟某。
被告: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南京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某公司、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某公司、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云港某公司、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68,6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南京某公司系连云港某公司的电器供应商。根据连云港某公司采购通知,南京某公司已向连云港某公司交付了相应货物并开具了发票,但连云港某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系连云港某公司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连云港某公司财产。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连云港某公司、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恒大地产集团江苏公司采购通知显示:2021年4月20日,连云港某公司向南京某公司采购68,640元空调挂机等货物,货到现场验收后凭发票一个月内付清。
南京某公司提交的收货单显示:其向连云港某公司送货68,640元。
2021年6月2日,南京某公司开具发票68,640元,并邮寄给连云港某公司。快递签收时间为2021年6月3日。
另查明,连云港某公司为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采购通知、收货单、发票、快递凭证、工商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南京某公司向连云港某公司供应货物,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采购通知约定,货到验收后凭发票一个月内付清。现南京某公司已向连云港某公司供应货物68,640元并开具了发票,但连云港某公司并未向南京某公司按约支付货款。故南京某公司有权要求连云港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68,640元。南京某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2021年7月4日起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连云港某公司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连云港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应对连云港某公司的债务向南京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连云港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某公司支付货款68,640元及利息(以68,64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连云港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被告连云港某公司、某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安时建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董姗姗
书 记 员谈洁
执行措施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划拨、提取、拍卖、变卖;
2.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搜查、拘留;
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6.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以上执行措施,可以同时采取。被采取执行措施会对信用信息产生影响,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