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张某甲等抵押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8.03 主办律师:骆意
骆意
主办律师
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南京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114民初6440号
原告:任某某,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原告:张某甲,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前,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乙,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朱某某,住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任某某、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朱某某抵押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任某某、张某甲在立案时未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向原告任某某、张某甲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单,但原告任某某、张某某未能按期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张某甲在收到本院发出的书面缴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某、张某甲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丛蓉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