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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违约金过高认定与调整裁判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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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骆意 律师

骆意

本文作者

合同纠纷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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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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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京]合同纠纷深度解析:违约金过高如何认定与调整?——基于最新司法裁判规则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本是双方履约的“压舱石”,但一旦发生纠纷,“违约金过高”往往成为被告方最常用的抗辩理由。2026年南京地区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对违约金调整的尺度有哪些新变化?本文以一起真实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为例,拆解裁判逻辑。

一、场景引入:一笔逾期供货引发的违约金之争

2024年,南京某建筑公司与某钢材供应商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供应商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交付价值500万元的螺纹钢,若逾期超过30日,每日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后供应商因产能问题逾期交货45天,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112.5万元(500万×0.5%×45天)。供应商则主张: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实际损失仅为同期贷款利息损失约8万元,请求法院调减。

二、争议焦点分析:违约金过高的认定标准与司法调整规则

(一)认定“过高”的核心标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58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65条,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超过造成损失的30% 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建筑公司的实际损失包括:因钢材延迟到场导致的工程停工损失(人工费、机械租赁费)以及因钢价上涨产生的差价损失。经审计,实际损失约为18万元。若按112.5万元主张,已远超实际损失的6倍,明显属于“过分高于”。

(二)调整的幅度:司法裁量的边界

南京地区法院近年裁判趋势显示:对于商事主体之间约定的较高违约金(如日千分之五),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若守约方因违约获得了远超正常履约的收益(例如利用违约金牟利),法院会大幅调减至实际损失的1-1.3倍。但若违约方存在恶意违约(如转移资产、拒不交付),则可能保留较高比例。

本案中,供应商并非恶意违约,且建筑公司未证明停工损失持续扩大。最终法院判决:违约金按实际损失18万元的1.2倍计算,即21.6万元,同时将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

(三)举证责任分配:谁来证明损失?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如提供市场利率、行业惯例等),但举证“实际损失较小”的证明难度通常较低;守约方若认为违约金合理,则需证明其实际损失接近或超过约定金额。实践中,守约方往往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而面临调减风险。

三、实务启示:合同条款设计的三点建议

  1. 违约金上限建议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参照《民法典》第586条关于定金的规定),避免被直接认定过高。
  2. 明确损失范围条款:在合同中列举“逾期付款利息、第三方索赔、律师费、鉴定费”等具体损失项目,降低举证难度。
  3. 分阶段设定违约金:例如逾期30日内按日万分之五,30-60日按千分之一,既体现违约严重性,又避免一刀切过高。

相关问答(10组)

Q1: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总价20%计算”,法院是否一定支持?
A:不一定。若实际损失明显低于20%,法院可调减。例如总价100万,损失仅5万,法院可能将违约金调至6.5万(5万×1.3倍)。

Q2:守约方如何固定“实际损失”证据?
A:保留付款凭证、第三方报价单、停工通知、窝工记录等。建议在合同履行期间持续收集,避免事后无法补证。

Q3: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能否主张按LPR的四倍计算?
A:不能直接套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法院通常参照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倍,若约定过高仍会调减。

Q4:双方均违约时,违约金如何调整?
A:法院会分别计算各自违约造成的损失,并可能适用过错相抵。例如甲方逾期供货,乙方逾期付款,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Q5: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同时主张?
A:不可以。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罚则(《民法典》第588条)。建议选择较高者。

Q6: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能否主张损失?
A:可以。守约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如转售利润),但需举证。

Q7: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何时提出最有利?
A: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二审中若一审未主张,可能不予支持(除非存在新证据)。

Q8:连续违约的违约金如何计算?
A:例如每日按千分之一计算,合同履行期间总违约金可能累积过高。法院会以合同总价或实际损失为基数,按违约天数折算合理比例。

Q9:诉讼中违约金计算截止到什么时候?
A:一般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或判决确定之日。建议在诉状中明确“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最终以实际清偿日为准”。

Q10:南京地区法院对“违约金过高”是否有统一尺度?
A:南京各基层法院存在个案差异,但江苏省高院倾向性意见:商事违约金调整一般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需结合过错程度和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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