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忠与陈某全、李某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0 主办律师:骆川

骆川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秋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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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9民终4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何某忠,男,1963年3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川,山东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反诉被告):陈某全,男,196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李某畅,男,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上诉人何某忠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全、李某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24)鲁0982民初7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某忠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何某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安广

审判员王玥

审判员刘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