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7 主办律师:马耸跃
马耸跃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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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民终6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博,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耸跃,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米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24)鲁0105民初13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万振驰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晓菲
书 记 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