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友与山东某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25 主办律师:马耸跃

马耸跃

主办律师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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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829财保235号

申请人:马某友,男,195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耸跃、朱瑶(特别授权),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省道s252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申请人:张某甲,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吉祥路19-3号盛世花园C区。

申请人马某友诉被申请人山东某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友于2024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资产(保全金额265000元)。申请人马某友依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某友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以(2024)鲁0829财保235号案件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马某友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甲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微信财付通和支付宝账户,金额为26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汤洁茹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司马师

书 记 员靳雅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