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薇、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13 主办律师:马玲
马玲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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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1民初6430号
原告:张薇,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征沙渠三沙园。
法定代表人: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绵绵、马玲,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薇与被告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张薇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薇负担。
审判员周 建 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