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薇、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1.13 主办律师:马玲

马玲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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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
已核验身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121民初6430号

原告:张薇,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征沙渠三沙园。

法定代表人: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绵绵、马玲,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薇与被告银川博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张薇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薇负担。

审判员周 建 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