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河南豫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虞城县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8 主办律师:马德力
马德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518317218
商丘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25民初8816号之一
原告:河南XX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力,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利民镇老佟XX,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虞城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XX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某、第三人虞城县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12月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8,025元通知。原告河南豫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XX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退还一半
审判员张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胡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