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河南豫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5 主办律师:马德力

马德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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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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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425民初8841号

原告:河南豫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某,联系方式:XXX。

负责人:武某,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力,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1510144138,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联系方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宏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公民身份号码:XXX,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联系方式:XXX。

被告:顾素霞,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联系方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间东,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71090963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联系方式:XXX。

原告河南豫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顾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豫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现原告河南豫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豫商商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母红梅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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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张亚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