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山东某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毕某利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13 主办律师:马庆法
马庆法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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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3民初5678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负责人:巩某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毛某鹏。
被告:毕某利,男,200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告:宋某甜,女,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毛某鹏,男,198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毕某利、宋某甜、毛某鹏、山东某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179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鹏飞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喜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