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公司与彭某超、某某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8 主办律师:马庆法
马庆法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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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782民初3661号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负责人:许某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法,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超,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舜王街道彭家箭口村31号。
被告:某某保险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31号庆隆希尔顿商务中心35楼A。
被告:林某辉,男,200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相州镇高戈庄村106号。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公司与被告彭某超、某某保险有限公司、林某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莹莹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