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羋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30 主办律师:马先忠

马先忠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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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322民初3109号

原告:崔某,男,1995年7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羋某,女,199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服啸,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某,女,1969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陈某,女,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羋某、林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

审 判 员曹争光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侯荣宇

书 记 员袁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