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汪区某某建材店、安徽某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18 主办律师:马先忠
马先忠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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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05财保204号
申请人:贾汪区某某建材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经营者:靖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申请人贾汪区某某建材店与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贾汪区某某建材店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贾汪区某某建材店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郭海玲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解腾
书 记 员解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