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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标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结算以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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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先忠 律师

马先忠

本文作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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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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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徐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标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结算以哪份为准?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黑白合同”历来是纠纷高发点。2026年,随着徐州城市更新与重大基建项目持续推进,施工企业面临的“中标合同是一套,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是另一套”现象并未消失。许多施工方以为白纸黑字的补充协议就是最终约定,却不知结算时可能吃大亏。本文结合现行司法解释,以一个典型场景切入,解析此类争议焦点的裁判规则。

一、法律场景:一份“降价补充协议”引发的结算纠纷

2024年,徐州某建筑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了某商业综合体项目,中标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约定:固定总价2.1亿元,工期720天。随后,发包人以“方便内部审批”为由,要求施工方另行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合同价款调低为1.9亿元,同时把工期压缩至680天。施工方急于进场,虽不情愿但仍签了字。

施工期间一切正常,双方未再发生书面变更签证。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结算环节,发包人依据《补充协议》主张按1.9亿元付款;施工方则坚持按中标合同2.1亿元结算。双方僵持不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哪份合同才是结算依据?

本案的核心法律适用问题在于: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其内容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一致,应如何确定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即使建设工程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人自愿进行招标的,中标后另行签订的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仍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所谓“实质性内容”,通常涵盖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本案中,补充协议将工程价款下调2000万元,工期缩短40天,直接改变了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与工期,明显构成对实质性内容的背离。故承包人请求按中标合同结算,有明确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并不要求承包人实际完成了“全部中标工程内容”。只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量未发生超出正常范围的设计变更,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应当回归到中标合同的框架内。

三、几点重要的司法边界

实践中,不少施工方担心:如果补充协议是因为施工中确实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而签的,也算“黑白合同”吗?答案是否定的。

司法解释规制的是“背离实质性内容”的转嫁风险行为。若补充协议是基于客观情况变化,如设计图纸变更、新增工程、甲方指令增加工作内容等,且调整幅度与事实变化基本对应,则该补充协议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受法律保护。司法审查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签订时间,二是变更理由是否真实。

例如,若施工中发生基坑塌方,需要增加支护造价500万元,双方就此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结算依据。反之,若在招投标完成后、进场前短时间内,无任何事实变化却“无条件降价”,则极大概率被认定为黑合同。

另外,还需注意举证责任。主张按中标合同结算的一方,需要证明中标合同的真实性,并指出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的差异点;而主张补充协议有效的一方,则需要充分举证补充协议背后的客观事由。也就是说,施工企业不能仅凭中标合同就高枕无忧,还应当保留所有证明补充协议签订背景的文件,否则将陷入被动。

四、实务建议:施工企业如何自我保护

一是切勿轻易签订“无理由”的让利协议。中标后,发包人若提出降价、缩短工期等要求,务必书面询问具体事由,并留存相关记录。若客观上没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对应事实,要明确拒绝;若被迫签订,则要在文件中写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等表述,并尽快补签正式变更签证。

二是将中标合同作为往来函件的引用基础。在施工过程中,每一项进度款申请、工期报告、竣工结算书,都应备注“按中标合同第X条执行”,以此锁定结算框架,避免给发包人造成“默认补充协议”的印象。

三是善用诉讼与仲裁时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结算僵局发生,及时通过诉讼确认结算依据,切勿久拖不决。

从徐州及各地裁判实践看,法院对“黑白合同”秉持的是“招标市场的公信力优先”价值取向。招标投标制度维护的不仅是当事人利益,更是社会公共利益。施工企业即便在黑合同压力下被动签约,也仍有通过司法途径“拨乱反正”的机会。关键在于证据意识与诉讼策略。


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黑白合同”?
A:“黑白合同”指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签订一份用于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又另行签订一份内容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协议(黑合同)。结算时依法应以中标合同作为依据。

Q2:哪些内容属于“实质性内容”?
A:通常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践中,计价方式、付款节点、主要材料品牌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实质性内容,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Q3:非必须招标的工程,自愿招标后另行签协议,是否仍按中标合同结算?
A:是。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非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自愿进行招标的,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承包人请求按中标合同结算的,法院支持。

Q4:如果补充协议是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而签,还算黑合同吗?
A:不算。如果补充协议基于真实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价格异常波动等客观事由,且调整幅度合理,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受法律保护。

Q5:中标合同和补充协议都没有备案,法院会以哪份为准?
A:以实际履行情况和证据为准。若能证明中标合同经过了合法招投标程序,仍会优先考虑中标合同;若两者均未备案且无法判断哪份是真实意思表示,则可能按实际履行行为和签证单确定结算依据。

Q6:发包人拒不提供备案合同,施工方怎么办?
A: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招投标档案或备案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等均能佐证中标合同内容,不必依赖发包人主动提供。

Q7:补充协议约定的结算方式对施工方更有利,能否主张按补充协议执行?
A:如果补充协议背离了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且无正当客观事由,即使对施工方更有利,法院通常也按中标合同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则是双向的,不以哪方获益为标准。

Q8:黑白合同并存时,工程质量、工期等违约责任依据哪份合同认定?
A:同样依据中标合同。既然结算按中标合同确定,工期、质量标准等也应回到中标合同框架内一并审查。

Q9: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强令停工,又按黑合同扣减价款,施工方如何应对?
A:应立即发函明确拒绝,并注明系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同时申请工期顺延和费用索赔。结算时主张按中标合同计算,停工损失可另行提供证据索赔。

Q10:工程未完工即中途退场,是否还能按中标合同结算?
A:可以,但需区分已完工程与未完工程。已完部分质量合格的,按中标合同约定的计价形式折算已完工程价款;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无权请求付款。


关联律师:马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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