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自甘风险原则在体育侵权中的适用边界
马先忠
本文作者
2026[徐州] 自甘风险原则适用边界探析——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视角
争议焦点:体育活动中“自甘风险”是否免除所有侵权责任?
场景案例:2026年,徐州某高校篮球友谊赛中,球员A突破上篮时,防守方B按照正常比赛动作进行封盖,双方身体接触后A落地不稳摔倒,导致手臂骨折。A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起诉B及活动组织方,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8万元。B主张“自甘风险”免责,组织方称已尽安全提示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76条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争议焦点专业分析: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需严格把握两个核心——
- 风险的可预见性:篮球运动本身含合理冲撞风险,但若B实施“恶意垫脚”“恶意推搡”等超出比赛规则的行为,则可能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再适用自甘风险。
- 组织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活动组织方是否提供了合格场地、必要的急救设施、明确的风险告知?若场地地面湿滑未清理,或未配备急救箱,组织方仍可能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本案中,法院需调取比赛录像:若B的封盖属正常防守动作(无违体犯规),则适用自甘风险,A自行担责;若B有明显非体育动作(如起跳后故意用肘部击打),则B需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组织方若能证明已履行警示、提供基本防护义务,则免于担责。
关联问答(10组)
Q1:参加业余足球赛被对方踢伤,能否以“自甘风险”要求对方全额赔偿?
A:不能。若对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恶意铲球),则适用自甘风险,受害人需自行承担一般性运动损伤。但若对方有违反体育规则的严重暴力行为,仍可主张赔偿。
Q2:学校组织运动会,学生受伤,学校是否一定负责?
A:不一定。学校需证明已尽到安全教育、设施检查、现场防护等义务。若风险已明确告知且现场有指导教师,一般适用自甘风险。若学校未尽前述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Q3:自甘风险是否适用于未成年人?
A:视情况而定。未成年人参加的文体活动如符合其年龄、智力水平(如学校组织的篮球赛),可推定其对风险有一定认知。但若活动风险明显超出其认知范围(如职业级别对抗),则不完全适用。
Q4:“好意同乘”中搭乘人受伤,能否适用自甘风险?
A:不直接适用。好意同乘适用《民法典》第1217条,侧重“减轻驾驶人责任”而非完全免责。若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可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并非完全免除。
Q5: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扣杀击中眼睛致残,如何认定责任?
A:羽毛球运动存在球速快、弹射方向不确定的固有风险,正常扣杀属合理比赛行为。只要对方无故意伤害或恶意违规,一般适用自甘风险,伤者自行担责。但若对方明知自己扣杀力量极易致伤仍不控制,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Q6:健身房私教指导下的训练受伤,属于自甘风险吗?
A:需分情形。若健身者明知动作有风险(如大重量卧推)且教练已正确指导、保护到位,可能适用自甘风险。若教练指导错误或未提供必要保护,则教练及健身房应按过错承担责任。
Q7:参加马拉松猝死,主办方能否以“参赛者签署免责协议”完全免责?
A:不能。免责协议不能免除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办方若未按赛事标准配备医疗站点、急救人员等,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自甘风险不适用于主办方责任,仅适用于其他参赛者的行为。
Q8:公园广场舞中,因他人动作过大被撞倒骨折,对方以“自甘风险”抗辩成立吗?
A:视情况。若广场舞场地属公共开放区域,舞者之间应有合理注意义务。若对方动作幅度严重超出一般舞者(如大幅度甩臂旋转),则可能构成过失。自甘风险适用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广场舞风险较低,法院可能倾向于按过错原则判决。
Q9:职业运动员在比赛中受伤,是否完全适用自甘风险?
A:职业运动员对高强度对抗风险有更高认知,适用自甘风险原则。但若对方存在恶意犯规(如故意伤人动作),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俱乐部作为用人单位,可能还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Q10:如何证明受害人“明知风险并自愿参加”?
A:可通过以下证据证明:①报名表、风险告知书签名;②参与者是否有同类活动经历;③活动前的安全提示录音录像;④参与者是否自行购买运动保险等。若组织方未尽到明确提示,则难以认定受害人“明知”。
关联律师:马先忠,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版权声明:本文由 马先忠 律师原创并授权发表。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不构成正式法律建议。如需法律服务,请联系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