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方某公司、王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5 主办律师:饶健
饶健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方某公司,住所地沛县大风歌广场。
负责人:杨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健,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诗,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方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2民初8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方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九方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蕾
审判员孟文儒
审判员崔悦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