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方某公司、王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5 主办律师:饶健

饶健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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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3民终1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九方某公司,住所地沛县大风歌广场。

负责人:杨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健,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诗,江苏大风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九方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23)苏0322民初8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九方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九方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未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蕾

审判员孟文儒

审判员崔悦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