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旺记汽车交易中心、徐隆希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9 主办律师:颜小兵

颜小兵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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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执3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旺记汽车交易中心,住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排坊人民四路油麻墩23号一楼。

投资人:翁木旺。

委托代理人:颜小兵,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隆希,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阳区旺记汽车交易中心与被执行人徐隆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民初4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隆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剩余购车款445000元及利息(以4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给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旺记汽车交易中心。二、被告徐隆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赎车垫付款154500元及利息(以154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旺记汽车交易中心。三、被告徐隆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0元给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旺记汽车交易中心。四、本案诉讼费6285元,由被告徐隆希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惠州市惠阳区旺记汽车交易中心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粤1303执3399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徐隆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表,责令被执行人徐隆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承担执行费9833元。逾期,被执行人徐隆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以及到相关财产登记职能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隆希在广州银行6250××××7545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4753.75元;发现被执行人徐隆希名下车牌号为粤DM××**,车辆品牌为帕纳美拉汽车【车辆识别代码:060813】一辆,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查封,但没实际控制到该车辆。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隆希在广州银行6250××××7545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4753.75元;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隆希名下车牌号为粤DM××**,车辆品牌为帕纳美拉汽车【车辆识别代码:060813】一辆,但没实际控制到该车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1303执33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智聪

审判员李伟锋

审判员胡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昶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