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涂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吉顺房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11 主办律师:颜小兵
颜小兵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824954661
惠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29875号
原告嘉涂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六联社区红岭工业区10号H栋(厂房)10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91039Y。
法定代表人熊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颜小兵,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吉顺房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富坪中路3号厂房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14436492。
法定代表人李俊。
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涂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缴4591元,原告因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退还4566元),由原告嘉涂新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罗晓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