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庆锋、李旭彬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3.02 主办律师:颜小兵

颜小兵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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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民初1236号

原告:潘庆锋,男,汉族,1979年1月2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兵,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旭彬,男,汉族,1981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

被告:李远良,男,汉族,1981年4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

原告潘庆锋、李旭彬诉被告李远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潘庆锋、李旭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李醒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吴纯青

书 记 员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