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松、周水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颜小兵
主办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民终9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小松,男,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兵,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水金,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上诉人唐小松与被上诉人周水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2021)粤1323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原审法院收到上诉人唐小松上诉状后,向上诉人唐小松发出《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缴交上诉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唐小松收到后未将缴费凭证交回法院,经核实,法院系统中亦无相应缴费信息,本院未收到上诉人唐小松应预缴的上诉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小松未在2021年11月16日收到《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小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黄宇乐
审 判 员严丽芳
审 判 员寇倩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叶碧莲
书 记 员李晓翔
附相关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